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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袋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2008年06月02日

近日,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正式发布了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自6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商家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将被最高罚款1万元。

    《办法》还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订塑料购物袋价格,但若存在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以及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三类行为,将被除以500010000元不等的罚款。

    若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规定,则将面临20000元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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